202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24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受理情形: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告知无法提供或者不予处理等多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明确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有利害关系”的适格原告。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确定举证责任: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并对不同主张下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细致划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就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证等。规范裁判方式: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了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旨在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查标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判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