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出台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具体内容如下:深化FDI外汇管理改革 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无需先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该政策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这是将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推广至全国。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简化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时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