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特种设备典型案例曝光
看似平静的日常背后,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无处不在,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的执法行动揭示了安全监管不容忽视的严峻现实。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涉及电梯、气瓶、锅炉等多种特种设备。
这些案例暴露了部分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以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01 电梯安全:维保与使用中的隐患
电梯作为日常生活中接触最频繁的特种设备之一,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案例中,电梯类违法行为占据了相当比例。
在明溪县君临祥郡小区,三明广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13台电梯,虽然维保人员进行了实际维护工作,并提供了打卡照片及整改报告,但所有维保记录均未填写。
这种疏忽大意、缺乏合规意识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终,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另一案例发生在宁化县翠江镇某宾馆,该宾馆使用一台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电梯。
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及时整改且积极配合调查,宁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罚款3万元。
02 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不可忽视
气瓶充装安全是城镇燃气安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曝光的案例中,气瓶充装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大,反映了监管部门对该领域的高度重视。
福建省玉华燃气有限公司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行为。
这一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将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重罚体现了执法机构对燃气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无独有偶,清流县隆昌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
执法人员在检查的12瓶液化石油气瓶中发现9瓶无充装记录。
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福建省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4万元。
03 锅炉安全:细节决定安全成败
锅炉作为工业生产中常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运行对生产企业至关重要。
福建省天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锅炉案展现了监管部门对锅炉安全的严格把控。
2024年10月28日,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对该公司使用的锅炉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锅炉水处理不符合要求。
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待锅炉水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然而,在2024年12月10日的检查中,该公司未提供锅炉水处理检验合格报告却继续使用该锅炉。
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锅炉,并处罚款1万元。
04 监管视角:执法与教育相结合
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采取了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
不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还积极指导企业整改,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在福建省玉华燃气有限公司案中,执法机构不仅予以从重处罚,体现执法力度,还积极跟进案后整改工作。
他们督促当事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遵循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实施“阳光充装”工程,指导合规经营。
这种“预防为主、罚教结合”的执法理念在各案例中均有体现。
清流县隆昌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案例评析指出:“制度缺失是最大的安全隐患”。
许多安全生产事故中,并非企业没有能力做好,而是缺乏将其固化为制度的意识。
该评析还指出,充装前后检查是气瓶安全链条中最关键、最基础的一环。
该环节的缺失,意味着将不合格气瓶投入市场的“第一道防线”完全失守。
每一起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查处,都是对潜在事故的预防。三明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的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客运架空索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展现了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高度重视。
随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三明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将更加稳定可控。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这需要监管部门、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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