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4日,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对外发布《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共18条,分为总体要求和强化联动、优化衔接、深化合作四部分。具体内容如下:总体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    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推动构建长江流域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增进长江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    坚持依法推进、务实高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准确适用刑法、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法治合力。强化联动:    加强沟通会商:聚焦污染防治攻坚、长江十年禁渔、河道采砂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多发高发案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    支持执法行动: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在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依法开展联合行动。    专业技术保障:加强生态环境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估鉴定标准规范,共享专家库,着力解决实践中鉴定难、鉴定贵问题。    信息互通共享:加强数字赋能和信息化建设,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和情况通报,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信息数据。    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专业优势,做好环境资源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优化衔接:    案件移送衔接:加强长江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发现需要追究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依法移送案件。    跨域管辖协调:明确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遵循系统治理、整体保护、专业化审判、方便诉讼等要求,并及时商请同级司法机关。    证据调取使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向相关执法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调阅案卷的,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协助配合,有关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依法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责任统筹:明确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面依法协调适用,违法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的,依法作为从宽处理的情节。    生态修复协作: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跨部门协作,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共同维护修复效果。深化合作:    日常联络沟通:健全日常联络沟通机制,通过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形式,增强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    联合调研培训:开展跨部门联合调研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增强执法司法人员的整体观、系统观、协同观,共同提高执法司法能力水平。    法治基地共建:联合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法治宣传)基地,融合发挥生态修复、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实践教育、文化和旅游、综合治理等作用,提高保护修复治理综合效能。    联合普法宣传:及时总结、联合发布涉长江保护治理典型案事例,把普法宣传和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结合起来,讲好长江保护法治故事。    涉外法治协同:充分发挥长江流域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纽带作用,携手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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